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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企业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?

企业自建厂房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扩建,发生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?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第四条规定,企业对房屋、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,如属于推倒重置的,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,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,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,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,一并计提折旧。如属于提升功能、增加面积的,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,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,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,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,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很低年限的,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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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13天前 | 盐城浏览:14648次 | 作者:wanmei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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